歐洲專利法律制度
歐洲專利(或歐洲發明專利、歐盟專利)是由歐洲專利局(簡稱歐專局)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簡稱”EPC”)審查并授權的,可以在其成員國生效的發明專利。歐專局的總部位于德國慕尼黑,在荷蘭海牙和德國柏林設有可以處理專利申請的分部。
目前,歐專局的成員國包括38個成員國,分別為阿爾巴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瑞士、塞浦路斯、捷克、德國、丹麥、愛沙尼亞、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希臘、克羅地亞、匈牙利、愛爾蘭、冰島、意大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拉脫維亞、摩納哥、馬其頓、馬耳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瑞典、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圣馬力諾和土耳其,其包含了歐盟所有的27個成員國。另外作為擴展國,波黑和黑山也承認歐洲專利在其國內的效力。
通過歐專局獲得專利權保護的優點
1、程序簡單、省時省力:一項歐洲專利申請,可以指定多國獲得專利權;一項歐洲專利可以在所有成員國中享有國家專利的同等效力,這樣,可以簡化在多個國家單獨提交專利申請的手續,只需要審查一次,節約成本;
2、提供專利質量:通過歐洲專利局審批的專利效率和質量有保證,既比逐一申請程序快和節省成本,又能從商業上提高發明的價值;
3、申請語音靈活:歐洲專利局可接受英、法、德三種語言的申請文本,申請人有較大的選擇使用語言的自由,不需要承擔在逐一國家以不同語言申請的費用;
歐洲專利類型
歐洲專利相當于我國的發明專利,為針對產品技術結構、方法、工藝流程或工藝參數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歐洲專利申請必須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
歐洲專利保護期限
歐洲專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為止。醫療或植物保護品種領域的專利的最長保護期限可以被適當延長。
歐洲專利年費
專利授權后從申請日第3年起,每年繳納年費。
歐洲專利審查制度
1、整個歐洲專利從申請到授權需要3-5年;
2、提出申請:提出申請后1個月左右,歐專局會發出受理通知;
3、出具檢索報告:從申請日起2年左右,歐專局出具檢索報告,并針對該申請的可專利性出具初步審查意見書;
4、EPO于申請日起18個月內公開專利申請;
5、提出實審請求:申請人可以在申請的同時或在歐專局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指定具體成員國,繳納實審費和指定費;通常在提出實審后1-3年內收到歐專局的審查意見;
6、歐專局在審核后認為符合專利性的要求,即下發核準授權通知
7、生效:收到授權通知后,申請人確定生效國,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期3個月內完成翻譯并在指定國生效,并在各個國家有9個月的異議期。
歐洲專利業務流程
1、前期準備
合勝根據客戶提供的技術交底材料,在世界范圍內進行專利檢索,重點檢索歐洲專利文件,以確保申請符合專利性的要求。
2、文件撰寫
合勝通過對技術交底材料的理解,以及與客戶技術人員的溝通,撰寫英文的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再發予客戶確認定稿;如果客戶已經先在中國遞交了相同內容的申請,則合勝將結合歐洲專利的特點,對中文的說明書與權利要求書進行修改,再翻譯成英文,發予客戶確認定稿。
3、遞交申請
合勝將客戶最終確認的定稿,連同委托書等其他必要文件,遞交至歐洲專利局進行申請。可以采用以下兩種途徑遞交:
(1)可以向歐專局直接遞交申請。要求優先權的情況下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要求在遞交中國在先申請的12個月之內遞交;
(2)通過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即《專利合作條約》的英文縮寫)進入歐專局,PCT申請進入歐專局的期限為自優先權日起31個月。
4、檢索報告
歐洲專利局對專利進行初步檢索,并針對其授權前景出具檢索意見,合勝通過分析檢索意見,就申請是否應當繼續進行或者撤回,向客戶提供專業意見。
5、公開
歐洲專利申請,申請日起18個月后即行公開,客戶可在遞交申請文件同時申請提前公開。
6、答復審查意見
歐洲專利局針對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授權條件進行實質審查,并發出審查意見。合勝在收到審查意見后,將其大致內容翻譯為中文,就該申請的授權前景進行分析,然后將審查意見連同合勝的分析建議一同發予客戶;與客戶溝通后,合勝確定最終的答復方案,遞交至歐洲專利局。
7、授權或駁回
歐洲專利局根據答復的情況作出駁回或授權的決定;若被駁回,申請人可以要求進行口審或提起申訴;申請若獲得授權,則客戶在繳納相應辦登費用后,即可拿到證書。
8、生效程序
歐洲專利在授權公告后,有可能需要對權利要求或整個專利文件進行翻譯,才能在成員國生效。合勝可接受客戶的委托進行專利文件的翻譯,并確保在專利授權公告3個月內提交。
9、年費監控
對于授權的發明專利,合勝將為客戶監控期限,及時通知客戶繳納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