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經注冊的商標受到商標專用權保護,在全國范圍內其他個人或單位未經許可不得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但權利在不加限制的情況下就會有擴張的趨勢,商標權亦如此,所以考慮到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需要達到一個平衡,因此我國新修改的《商標法》把商標權限制納入其中。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商標權受限制情形主要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正當使用抗辯
申請注冊的商標,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顏色組合等元素構成,需具備顯著特征才能核準注冊。如果商標中僅僅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僅僅直接標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地理來源及其他特點的標記,由于缺乏顯著特征,從而不能達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一般情況下不予以注冊。但是《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如果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識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例如:“今日頭條”注冊在新聞行業,“兩面針”注冊在牙膏等,均是在先缺乏顯著性的商標,通過大量的推廣使用具有顯著性,從而注冊成功的情形。但“今日頭條”在新聞行業注冊成功后,他人如果僅僅是將“今日頭條”標注在今天的頭條文章上,商標權利人無權禁止。因為“今日頭條”使用人的使用是出于正常需要,而不是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屬于正當使用情形。所謂“正當”是指:使用人可以合理地將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和其他特點,以及與商品產地有關的文字、圖形或者拼音,及前述各部分組合在一起用于敘述該商品或服務的必要部分,即使這些是他人注冊商標的部分或全部,也不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的侵犯。例如:某旅行社在“旅游”服務項目上注冊了“長江三峽”商標,其他旅行社在提供長江三峽旅行服務時使用“長江三峽”字樣。顯然,其他旅行社使用“長江三峽”字樣目的是讓旅客知道該旅行社能夠提供長江三峽的旅游服務,屬于善意的說明行為。而旅客也不會以為長江三峽會是某個旅行社特定的標識,所以旅行社并未侵犯“長江三峽”的商標權。
二、三維立體商標抗辯
立體商標,是指由三維標志或者含有其他標志的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立體商標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的包裝物或者其他三維標志。《商標法》第十二條對立體商標進行了相關規定,由商品自身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申請注冊。
立體商標對于特殊行業來說,起到非常重要的標識性作用,所以一些特殊行業會選擇將自身商品的形狀申請商標。而法條規定僅僅只有以上三種情形的立體商標不能進行申請,所以申請人會選擇在商品形狀的基礎上,加上一些其他元素的標識,比如文字、字母、數字或者是一些顏色設計,這樣有助于增加商標申請成功率。但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含有商品自身形狀等情形注冊成功的立體商標,也不能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三、在先使用抗辯
由于我國商標實行自愿注冊原則,理論上又承認未注冊商標的合法性,因此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兩種不同的商標形式。而近幾年來,惡意搶注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冊商標、搶注熱點詞匯注冊商標、一個人坐擁上千商標不實際使用卻待價而沽的情況日益凸顯,所以對于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尤為重要。《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對于在先使用商標的權利進行了相關規定。但并非所有未注冊的商標都受到保護,根據法條規定需滿足“標識構成商標性使用使用在先+具有一定影響”的條件才行。
也就是說,標識是必須用于商品或服務上,具有顯著特征,可以作為商標來辨別,并且商標必須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的影響力。要滿足前面兩個條件比較容易,但在實踐過程中,如何界定商標是否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則需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而定,很難一概而論。
綜上,任何權利都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商標權亦是如此。商標權制度設立的首要目的就是為了平衡商標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達到既使商標權人在經營中能夠合理行使商標權,也使他人不因商標權人的權利而在經營中受到不正當限制。新《商標法》第五十九條將商標權限制情形納入立法當中,對于我國商標權制度建立而言,是一項重大的進步。(作者 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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